博湖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7
2004年8月24日,县委、县人民政府就工业企业建设用地有关问题在党政联合办公楼四楼东会议室召开会议。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工业企业建设用地有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将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
近年来,我县工业企业发展速度缓慢,为进一步改善我县投资环境,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积极培植财源,实现博湖工业强县的奋斗目标,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疆内外有关县市关于招商引资办企业用地等方面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博湖县工业企业建设用地标准很有必要,能有效规范工业企业用地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二、会议决定
(一)工业企业建设用地扶持标准。
在博湖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由国土资源部门按土地标准价征收上交县财政,县人民政府根据其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度,采取先征后返方式按比例返还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固定资产首期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企业。
2、固定资产首期投资300—500万元(含300万元)的企业,其土地出让金70%返还给企业。
3、固定资产首期投资300万元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办理。
4、工业企业建设用地涉及农村土地的,其地面附着物由乡、村负责协调解决。其中集体土地用于工业企业建设的,由乡、村负责协商解决。
(二)土地出让标准。
根据自治区计委、国土资源厅新计价房[2002]1523号文件,博湖城区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标准:一级地56元/平方米;二级地45元/平方米;三级地37元/平方米。
农村未利用的国有荒地协议出让使用权最低标准(工业用地)9元/平方米;南山地区荒地6元/平方米。
三、会议要求
(一)工业企业建设用地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1、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2、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到申请后对建设用地进行预审(预审包括:项目批准文件,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资金组成、地质环境评估报告等);3、县国土资源局必须按承诺要求限时办理。经预审符合建设用地要求,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4、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三日内办理完毕建设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
(二)工业企业用地单位在领取土地使用证时,与县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明确企业建设期限、土地用途等问题,按照协议有关规定办理。工业企业完成其首期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后,由县发展计划局牵头,组织县审计、财政、经贸、建设、土地等相关职能部门核定投资额度,按上述工业企业建设用地扶持标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