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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区内外广大投资商到我县投资创业,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在和静县注册投资的新办企业,在享受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依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政策,再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方面

(一)使用国有土地,以出让方式供给的,出让合同期为商业用地40年,工业及工业综合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在规定合同出让期内,项目建成后其土地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出让期满可优先享有申请续期。

(二)对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确认的高新技术,属现代农业、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文化、教育、社会公益事业的用地,可列入国家划拨用地名录的,以划拨方式提供。

(三)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首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其余部分可延缓在2个月内缴清。

(四)鼓励县内外有实力的企业按工业园区规划进行投资,用地面积按投资额划定,每亩投资额不低于30万元。对高科技、低消耗、循环经济、废旧利用和农副产品加工、仓储保鲜、专业市场建设及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等企业,可适当下调投资强度。

(五)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办企业,前2年土地租赁费上交财政后全额补助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上交土地租赁费的50%补助给企业,从第6年起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土地租赁费。经县人民政府审批,所补助土地租赁费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2.对入驻园区的钢铁、矿业、建材、酿造、特色农副产品、仓储保鲜、市场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低消耗、循环经济、废旧利用等生产企业,愿与本县以土地资产合资入股新办企业的,由国资委下设的土地储备投资公司(国有独资)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经县人民政府确权入股,形成股本与投资方合资新办企业。企业投产后,土地储备投资公司在前2年不享受分红、第3年至第5年按股份比例享受分红的50%、从第6年开始按股份比例分红(不享受分红部分用作企业发展资金)。

3.企业在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进行出租的,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三年内完成厂房建设的,上缴县财政土地出让金的50%奖励给该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2)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赁期不低于30年。在2年内全部完成所租土地厂房建设的,前2年的土地租金上交财政后全额补助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上交土地租金的50%补助给企业,从第6年起按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土地租赁费。

二、基础设施配套方面

对入驻工业园区的钢铁、矿业、建材、酿造、特色农副产品、仓储保鲜、专业市场建设和文化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低消耗、发展循环经济、废旧利用等生产企业,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基础设施配套,达到“三通一平”标准(到规划红线)。

三、金融信贷方面

(一)县人民政府推动国内各商业银行及库尔勒商业银行在和静设立分支机构,为投资企业提供更多的信贷支持。

(二)县人民政府已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定在和静设立分支机构,为投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三)对我县鼓励类的投资行业(农副产品深加工、仓储保鲜、专业市场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给予政策贴息,县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为农副产品深加工、仓储保鲜、专业市场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等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对拟上市公司给予更多方面的支持。

(四)对于大型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类型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争取贷款。

四、财税方面

(一)对投资新办的工业项目,依据投资额度、科技含量、环境影响程度和对当地财政贡献率大小给予优惠。县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作为工业发展基金和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基金。

(二)对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在享受完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自治州优惠政策以后2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部分,每年由财政按30%份额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

(三)对投资新办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享受完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自治州相关优惠政策及上述我县再给予2年的优惠政策期后仍为省级以上先进技术产品的,每年末由财政奖励企业上缴所得税地方部分的25%用于发展生产。

(四)对投资额度较大的商贸流通、旅游开发等产业项目,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每年奖励其上交地方财政收入的20%。

(五)凡属投资高新技术产业、资源再生、综合利用、治理环境污染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由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六)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前3年再给予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项合计-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资金按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矿业开发、水电项目不包括在内);两项合计5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县级地方留成的4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矿业开发、水电项目不包括在内)。

2.农副产品深加工、仓储保鲜、专业市场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类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项合计20--50万元(含50万元)的,奖励资金按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企业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项合计5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县级地方留成的40﹪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五、服务方面

(一)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包括矿产开发、水土开发、房地产、旅游、能源、环境治理等),实行“政策随项目”和“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县招商办和企业磋商,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者(员工及其子女)在落户、入托、入学、住房、医疗、医保等方面,享受与本地人员同等待遇。

(三)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根据企业对县域经济贡献率大小,每年对投资企业评比,对贡献突出的企业进行表彰,给予特殊荣誉和物质奖励,并在各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具有效文件,不得以检查为名扰乱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需进入园区检查的,应征得园区管委会和分管领导批准。

(五)在我县注册投资的工业企业,对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地、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公用工程等,视其投资规模和资质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权。

(六)对入驻工业园区的企业,还可以享受以下服务:

为方便企业办事,园区管委会为入住园区的企业协调办理一切相关事宜,和静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

1.由建设、环保、安全生产、国土资源、工商、国税、地税、技术监督等部门实行“一对一”全程导办服务。报批手续齐全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办结;手续暂时不能办全的,在用地、环评、安全生产和消防预审通过的前提下,允许其先开工建设,后补办相关手续。

2.登记注册资金一次性到位有困难的,可自登记之日起2年内分期到位。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一律许可经营。

3.开展网上咨询,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来我县投资矿业、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企业,通过网上名称预核准服务和申请材料网上初审服务,确保2个工作日发照。

4.在工业园区利用荒地进行防风绿化、改善生态环境,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由县林业局提供树苗,前三年在汛期水源过剩的情况下,可向水利部门申请享受每年每亩450方灌溉用水。

六、其它方面

(一)招商引资项目在享受土地、信贷、财税、基础设施配套、服务等优惠政策中,如有同类优惠政策,不予叠加享受。

(二)本优惠政策如与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则以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三)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自行废止。

(四)本优惠政策措施由和静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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